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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售电牌照办理及要求

更新时间:2019-08-12 09:24: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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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介绍

一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部委规章的规定,从事供电业务需要取得《供电营业许可证》和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。

根据《电力法》、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、《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从事供电业务,必须取得《供电营业许可证》;未经许可,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,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。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机关为电力管理部门。具体而言,国家层面的管理职能Zui初属于电力工业部,电力工业部撤销后属于国家经贸委,国家经贸委撤销后该职能被划归国家发改委——看看这不断变换的管理部门,观茶君顿时醒悟电力改革一直在路上——也就是现在的管理机构;在地方上是承担经济综合管理职能的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,简称经信委。

根据《电力监管条例》、《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》,从事供电业务的,应当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;违反规定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,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单位为电力监管机构,即电监会。至于电监会并入能源局之后的事,观茶君下面再说。

因此,现在的电网企业从事供电业务的许可证有两个:一个是国家发改委监制、省经信委颁发的《供电营业许可证》,一个是电监会颁发的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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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行政审批改革之后,从事供电业务需要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。

国家电监会并入国家发改委所属的能源局后,在国家层面上,《供电营业许可证》和《电力业务许可证》的颁发管理单位实现了合体,特别是随着行政审批改革的进行,观茶君注意到国家有了新的动作:

2013年7月13日,国务院做出《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3〕27号),对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权限进行调整,将该项审批与供电营业区的设立、变更审批及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,下放区域能源监管机构。

2014年2月14日,按照国务院的要求,国家能源局重新公布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,将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权划分为发电类、输电类、供电类三大类,并交由区域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。

因此,今后要从事供电业务,只需要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办理一个许可证就可以了。具体办理要求,详见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的《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指引》。

国家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(节选)

 

基本条件

1. 合法主体。即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其经营范围需含有“售电”、“电力销售”等类似内容。
2. 资产要求。即资产总额不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。资产总额与年售电量比例:
资产总额为2千万--1亿元,年售电量为 6--30 亿千瓦时;
资产总额为1--2 亿元,年售电量为 30--60 亿千瓦时;
资产总额超过 2 亿元,年售电量为不限制。
3. 经营场所和设备。即拥有固定营业场所,及相应的技术信息支持系统等设施设备。
4. 专业人员。独立的售电公司需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,具体相应能力,其中至少包含一名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。
5. 信用要求。即售电公司和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,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,

三、售电属于供电的范畴,从事售电业务应该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,也就是所谓的售电牌照。

或许有人说,售电不是供电,不需要办理许可证。观茶君觉得这分明是说“白马非马”呵…

且不说一般人的理解,单看法律的规定就已经非常明确了:原电力工业部颁发的《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》规定,“供电营业区是指向用户供应并销售电能的地域”,而国家电监会颁发的《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》第四条则更加明确“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”。

既然售电属于供电的范畴无异议,那么接下来的事实就很清楚了:从事售电业务需要办理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,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售电牌照。

如果未取得牌照就开展售电业务,等待售电公司的将会是法律的严惩,毕竟,5倍以下罚款是《电力法》、《电力监管条例》都已经明确的罚则,可不是什么摆设…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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